李某某假称自己是交警,以自己有“门路”为被害人办事为由,骗取被害人的钱财。7月14日,广西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退赔被害人损失的钱款。而这是李某某在5年内,第二次因为招摇撞骗被判刑。 2015年的12月1日至12月7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冒充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工作人员的身份,以能帮忙办理驾驶证、处理违章记录为由,先后骗取了被害人吴某某3300元钱,然后又以有能力介绍他人进交警大队工作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罗某某4300元钱。破案后,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李某某处追缴回的3400元退还给被害人罗某某。而李某某在2011年10月,就曾因招摇撞骗罪,被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这时离他上一次被判刑还不到5年。 武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活动,其行为确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李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且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根据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