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以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据悉,被告人刘某因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对威宁县法院的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某又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原案件原告张某向威宁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刘某具有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而不履行,为此,威宁县法院对刘某处以15日司法拘留,刘某仍拒不履行。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涉嫌犯罪,遂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威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4月25日刘某被威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案件侦办过程中,刘某家属于积极代刘某履行了赔偿款、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威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10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刘某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处罚。鉴于刘某之家属已代为履行了应履行的义务,可考虑对刘某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宣判后,刘某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刘某于2016年7月11日到法院领取了社区矫正告知书,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