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晃县的张某驾驶一辆后箱门变形的货车运输货物,由于在行驶过程中货车后箱门脱开,致路人死亡。日前,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查明:2016年2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后箱门变形的自卸货车在新晃侗族自治县扶罗镇李树街上行驶时,车后箱门脱开,将路边南侧的被害人吴某碰倒在地上,造成被害人吴某重伤。随后,被告人张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将被害人吴某送至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抢救。2016年2月18日9日11分,被害人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方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吴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害方的损失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该案具体情节,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判处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