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一男子因骗取8万余元的电缆线,被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妻子因此离家出走不知所踪,留下一对五岁的双胞胎女儿嗷嗷待哺。为此,他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对他“法内开恩”。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鉴于二审出现的新证据,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决定对被告人施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3岁的施某因赌博而经济拮据,2015年5月至6月期间,向偶然结识的沙某谎称其父亲承包建筑工地需要购买电缆线,先后23次从沙某处骗得各种型号电缆线共计290卷,合计价值人民币85569元。 2015年6月30日,施某在启东市汇龙镇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施某的父母代替其向被害人沙某退赔了损失,并取得沙某的谅解。 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施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其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以施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案子暂告一段落,但并未就此结束。1993年出生的施某,初中毕业后就去城里一家企业打工,认识了大他一岁的安徽女子小媛,两人互有好感,二人在未达法定婚龄时依据农村习俗办了酒席就住到了一起。 不久小媛生下了一对可爱的双胞胎女儿,这让经济上较为窘迫的这对年轻父母又喜又担心。为了让家人过上更好的生活,施某努力拼命地工作。然而在家庭经济上稍微宽松了一些后,他却走上了歪路。 2015年,施某偶然接触到了赌博,有时一下子就输掉好几万。他一心想着翻本,偷偷取出两人全部的积蓄又去赌了几次,结果又血本无归。 想着老实巴交的父母和辛苦劳累的妻子,施某实在没有勇气告诉家人赌博已输光了家庭所有的积蓄。就在这时,他萌生了骗取电缆线倒卖获利的念头……得知丈夫被判了刑,小媛又气又恨,留下了一对五岁的双胞胎女儿离家出走。 得知这一情况,施某悔恨不已,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犯罪事实及一审定罪不持异议,但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以便回家照顾抚养一对五岁的孪生女儿。 经查,案发前被告人施某热心助人,邻里和睦,因施某犯罪被羁押,妻子离家出走至今不知所踪,其家庭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方面确有困难。施某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经评估机构评估具备适用缓刑条件。 鉴于二审出现新的证据,能够证实施某的特殊家庭情况、悔罪表现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以被告人施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连线法官■ 本案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四点依据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介绍说,从刑法的角度上来说,“法内开恩”不是定罪上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而是量刑上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主要依据是相关的法条或司法解释,由办案法官根据自身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定量刑幅度内行使,而本案被告人终获“法内开恩”,主要源于以下四点依据。 第一,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本案被告人施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的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消除了社会不良影响。案件审理中,被害人专门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缓刑,故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第二,矫正机构认为适宜在社区服刑。二审开庭前,承办法官委托启东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就被告人施某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平时表现等情况开展审前调查。综合相关情况,启东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适宜在社区服刑。故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第三,二审出现了新证据。对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承办法官赴被告人所在村村委会进行走访调查,向被告人的邻居、村委会干部、被害人、被告人女儿幼儿园老师核实了解相关情况,形成调查笔录,证实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邻里和睦;夫妻感情破裂,其妻至今离家未归,且育有一对5岁双胞胎女儿,现由其母亲照看;其父母体弱多病,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较差。 第四,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被告人家属在二审审理期间,主动向启东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4万元,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