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裁定驳回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女,34岁,研究生学历,原是北京某钢琴城的一名钢琴教师,任教时间长达10年,月收入近7万元。 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利用在朝阳区星河湾朗园某住户家中教授钢琴课程之机,先后将被害人戴某存放在该地点的人民币60万元、手镯4只、戒指2枚、吊坠1个、耳坠1对、翡翠雕件2个(共计价值人民币9.38万元)以及手表1只、手环1个窃走。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赃款、赃物已被追回,故对被告人陈某酌予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不服,依法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陈某上诉称,原判认定其犯盗窃罪事实不清,其不构成盗窃罪。陈某的辩护人提出了辩护意见。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财物所有权人不备的情况下,将巨额现金及财物带离所有权人的居所,其行为相对于财物的实际所有人而言系秘密窃取。陈某以秘密窃取的非法手段破坏财物所有权人对财物的支配关系,并取得对财物的支配控制权,其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故驳回了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聘请教师来家中授课时,最好不要仅留未成年儿童在家,尽量由成年家属陪同。家中财物应当放置在隐蔽位置并且上锁,切勿给人可乘之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