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抢夺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刚刑满释放,接一朋友请求帮忙的电话,便纠集他人赶往案发现场。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胡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5年9月13日晚,胡甲与向某、王某、刘某在耒阳市白云路快乐无醉酒吧唱歌。次日凌晨0时30分许,王某与“苗姐”发生碰撞,与“苗姐”同行的“癫婆”声称要喊人来,“苗姐”便打电话给被告人胡某叫人来“帮忙”。被告人胡某便打电话喊“矮子”、“小松”到快乐无醉酒吧,与此同时“苗姐”喊来的另外五六个年轻人也到该酒吧大厅,“苗姐”指着胡甲说:“就是这个”,被告人胡某喊“打”,该伙人便围着胡甲拳打脚踢,其中一人用刀柄击打胡甲头部,胡甲的朋友谢某看到胡甲被打,上前劝架,被告人胡某等人又对谢某实施殴打,其中一人用瓷盘子砸伤谢某头部,造成酒吧经营秩序严重混乱。经鉴定,胡甲、谢某的伤势均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与他人持械随意殴打胡甲、谢某,致2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