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夺案,依法以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3年10月14日17时35分,被告人黄某某骑摩托车搭乘夏某(在逃)来到威宁县草海镇健康路岔至小太阳幼儿园的小路上,见行人唐某在打电话,经二人共谋后,由夏某下车尾随唐某,趁唐某不备,将唐某拿着的一个棕色手包抢走,包内装有800元人民币及一部白色苹果牌4S手机等物。抢得手包后,黄某某骑车搭载夏某逃离现场,所抢得的人民币被二人分赃挥霍,手机被二人卖给邓某,得赃款1600元分赃挥霍。经威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手机价格为3510元。破案后,被抢手机已追回发还唐某。 2015年10月12日21时许,黄某某被公安局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行人唐某不备,伙同夏某公然将唐某拿着内装有现金800元和价值3510元手机等物的棕色手包夺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应予处罚。另查明,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故可以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