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岁的年轻小伙为谋利,凌晨上山偷伐红豆杉,只取一截却因此获刑三年。近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判处被告人游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5年5月7日凌晨,游某在未取得林权所有者同意及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明知是红豆杉仍伙同他人到上杭县步云乡上福村“殿前”山场,用油锯将红豆杉伐下并裁截一筒1.8米长的原木后,驾驶面包车将红豆杉原木运往龙岩市区,以6000元的价格销售给龙岩市新罗区万安镇的邓某。经鉴定,该株被采伐的树木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计立木蓄积3.0802立方米,折原木2.0021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游某违反森林保护法规,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一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游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退出了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