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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挪用公款850万余元 收费员获刑二十年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6
摘要:诈骗挪用公款850万余元 收费员获刑二十年
  7月29日,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随州二中收费员刘某诈骗挪用公款一案一审宣判,以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挪用的4255898元公款和诈骗的4287358元,分别返还给随州二中和被害人。

  2009年11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刘某在担任随州二中出纳、收费员期间,利用负责收取随州二中借资款的职务便利,以随州二中向教职工借资、可顶教职工名义交借资款,或有教职工转借资款为名,骗取他人向她交纳借资款,共骗得4287358元;利用负责收取随州二中门面租金、补课费、培养费、学杂费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随州二中公款用于赌博和偿还因赌博所欠借贷款及利息,截止案发,刘某挪用公款共计4255898元。本案于去年七月开庭后,发现被告人刘某将犯罪所得赃款大部分挥霍于赌场。为了给随州二中和被骗群众挽回经济损失,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以便对刘某等人涉嫌赌博罪进行侦查。经侦查后,今年6月,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涉嫌赌博作不起诉处理,遂建议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自己收取借资款的影响和便利,使用欺骗手段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刘某利用自己系随州二中收费员的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且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刘某在2009年11月至2012年9月近三年时间里,多次作案,连续作案,笔数多,被骗人数多,诈骗和挪用金额共计达8543256元,并将绝大部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性质严重,影响恶劣。被告人刘某在被讯问时,供述了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犯罪,属于交代赃款去向,应认定为坦白性质但不构成立功表现。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但鉴于被告人刘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用于非法活动,又未退还,且被害人众多,社会影响恶劣,决定对其不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挪用、诈骗的是随州二中的公款和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退赔给随州二中和被害人。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