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票据诈骗案,依法以票据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后被告人白某在提出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3日,被告人白某以广州乙公司的名义与福建甲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福建甲公司向广州乙公司供应价值为人民币70万元的皮革,白某应于2011年12月5日以支票方式付款,不足部分货款以现金补足。 不久,白某以丙皮革商行的名义,向福建甲公司开具面值为人民币60万元的中国工商银行支票(该支票的出票日期为2011年12月5日)。福建甲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人白某交付价值为人民币70万余元的皮革。福建甲公司在支票确定的到期日届满后前往提款,发现该支票系空头支票,遂向白某催讨钱款,白某多次推脱,拒绝还款。 2012年3月4日,被告人白某经对账,确认收到福建甲公司价值共计762251.70元皮革。期间,被告人白某将全部皮革变卖至广州各地的箱包厂,得款人民币50多万元均用于偿还公司债务、支付利息、生活开支等。案发后,被告人白某逃匿,造成福建甲公司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62251.7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发、使用了面值为人民币60万元的空头支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