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轿车与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人受伤严重致死,轿车司机竟视而不见疾驰离去。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彭某进行宣判: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6年3月1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彭某独自驾驶从朋友处借来的小轿车沿国道往萍乡城区行驶。约20分钟后,彭某驾车在超越同向行驶的一辆两轮摩托车时,车辆右侧与该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李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彭某竟然未在事故现场做片刻停留,对造成的事故视而不见,出人意料地驾车径直扬长而去。次日凌晨,被害人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同时,经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案发时李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彭某负此起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彭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坦白等情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