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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赃犯罪行贿后官复原职 诈骗贿赂获刑十五年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6
摘要:销赃犯罪行贿后官复原职 诈骗贿赂获刑十五年
     中国法院网讯 (付建国)  销赃犯罪行贿官复原职,不思悔过却膨胀,利用权力影响介绍行贿收好处,谎称能为他人办事骗取财物近300万。近日,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对被告人李某判三年有期有徒刑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的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介绍贿赂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以受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被告人系大庆石油学院(后更名为东北石油大学)学生院原副院长(副处级)。2002年10月26日,因收购赃物罪被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判缓刑后,学校并未对其作出明确处理决定,而是让其回家等候处理,在此期间不享受原职级待遇。

  2004年,经被告人要求,学校将其安排在校办产业管理处工作,但未给其评定职级。

  为恢复其原副处级待遇,被告人李某多次拉拢时任东北石油大学原党委书记孙某某(另案处理),向其提出恢复副处级待遇要求,并得到了对方的同意。此后,责令专门人员到吉林市调查被告人违法犯罪情况,并特意告知调查人员本次调查由李某陪同。

  在被告人的安排下,检察机关为其出具了不构成犯罪的虚假证明材料。

  2009年上半年,学校在调整干部时,被告人被任命为校办产业管理处副处长,从而恢复了副处级待遇。

  为表示感谢,李某在恢复职级后送给孙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李某还分别于2004年、2009年、2010年接受他人请托,介绍其老乡吉林省松原市的张某某、安达市的朋友汪某某等人的请托,在明知上述人员亲友孩子高考分数未达到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找到被告人帮助,后在原党委书记孙某某的关照下,均被成功补录。

  为表示感谢,上述三人通过被告人给付孙某某共计12万元的好处费。其中张某某事成后,还给被告人李某1万元人民币作为帮忙费。

  2011年至2014年期间,其还通过朋友介绍,谎称自己有能力为他人办理石油大学专升本学历、承包东北石油大学驾校经营权及能帮安排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国家电网、大庆市交通局、大庆热力公司、大连石化公司工作,骗取秦某某、韩某某、赵某某等13名被害人100000元至500000元不等的钱财,共计2968000元。

  案发后返还给被害人赵某某1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为他人办工作或办学历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不具备任职条件的情况下,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恢复副处级职级,给予孙某某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其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向受贿人孙某某引荐行贿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其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人民币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应撤销原判缓刑,实行并罚;因诈骗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行贿及介绍贿赂犯罪事实,行贿罪及介绍贿赂罪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