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田间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的案件。经过法院审理,失火者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 经查,2013年3月10日,黄某在平湖镇“后院上垅仔”自己的责任田旁燃烧杂草,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用火点向山上蔓延,引发山林大火,烧毁“虎湾”和“后院上垅仔”林木。经古田县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186亩,无林地面积33.3亩,直接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7066元。 案发后,黄某组织人员参与扑火,并支付了工资。火势扑灭后,黄某对火烧迹地进行补植复种并进行林木管护,还取得了受损林地所有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黄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擅自在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已经构成失火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黄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且系多重残疾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黄某系偶犯、初犯且为多重残疾人,同时案发后认罪态度好,符合适用缓刑条件。 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黄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认为黄某系多重残疾人,其听力,言语二级残疾,生活与工作不能自理,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监管,不符合社会矫正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黄某的犯罪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对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信。遂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野外用火稍有不慎便有可能引发火灾,必须提高警惕。黄某看似普通的用火行为,却酿成严重后果,这是农村失火犯罪的典型案例,有深刻的教育警示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