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方私家车转弯避让路边车辆,后方出租车认为前车故意甩车,进而超车别停前车。双方下车后产生肢体冲突,厮打过程中,私家车主持刀将出租车司机捅伤。近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解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6月22日17时许,解强驾车到永宁县鹤泉湖路向109国道右转,刚转过去发现有车辆停在前方,遂向左打了一下方向盘。跟在解强后面准备超车的出租车主田某以为解强故意要甩他,遂追上前谩骂。两车别停后,双方下车厮打起来。打斗过程中,解强持刀将田某捅伤。经鉴定,田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X(十)级伤残。 案发第三日,解强在亲属陪同下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时赔偿田某损失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