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网记者 马超 因带小孩问题与岳母逐渐产生矛盾,遂对婚姻生活产生不满,于是自制炸药,企图炸死自己的妻子,结果导致三人受伤。4月26日上午,江苏省启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春雷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被告人梁春雷于2010年与被害人朱某花结婚,婚后住在启东市汇龙镇东辰公寓。2012年10月,梁春雷的女儿梁某某出生,岳父朱某兵、岳母龚某兰搬至东辰公寓与其共同居住。此后,梁春雷与岳母就带小孩等问题逐渐产生矛盾,并开始对自己的婚姻生活产生不满。2014年9月,梁春雷产生用爆竹中的火药制作爆炸装置炸死妻子以摆脱目前婚姻状况之念。 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梁春雷先后3次购买连发爆竹,后分解爆竹取出火药后装进一只铁桶内。为增强杀伤力,梁春雷又在火药中加入螺丝钉。2015年2月5日晚,朱某花让梁春雷送其去海门上班。梁春雷找借口先行下楼,从自家轿车后备厢中拿出自制的爆炸装置,放置于邻居停在楼道口的轿车副驾驶位置下的地面上,后坐在车内等待妻子下楼。 当日19时许,朱某花与父亲、女儿下楼经过该处时,梁春雷利用遥控器引爆该自制爆炸装置,致三人受伤。经法医鉴定,朱某花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另两人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爆炸还造成周围车辆、车库门窗等物品损坏,修复价格3万余元。 梁春雷于2015年2月11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审理过程中,梁春雷近亲属已赔偿部分被害群众及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这些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春雷自制爆炸装置并在居民小区内引爆,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综合梁春雷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