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身携带管制刀具行窃,抓捕过程是否有抗拒抓捕的行为,将直接影响小偷是构成盗窃罪还是更重的抢劫罪。日前,成都开庭审理的这起持刀盗窃电动车案中,5名参与抓捕小偷的警察、协警和保安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法院依据他们的作证,最终确认小偷没有抗拒抓捕,盗窃罪没有转化为抢劫罪,当庭以更轻的盗窃罪对小偷作出判决。 携带刀具行窃 被告人被控抢劫罪 这起案件的被告人曾某和焦某,2015年10月,他们在成都青羊区某小区盗窃电动自行车时,被保安和民警当场挡获。检察机关指控,曾某犯抢劫罪、焦某犯盗窃罪,因为,曾某盗窃的时候随身携带有管制刀具,在被抓捕时有抗拒抓捕的行为。 “我盗窃自行车是事实,我认盗窃罪,但我不认抢劫罪。”在法庭上,曾某辩解称,自己没有持刀抗拒抓捕。 按照法律的规定,曾某究竟是构成盗窃罪还是抢劫罪,是否持刀威胁抓捕人员是关键,如果持刀并威胁了抓捕人员,抗拒抓捕,他的行为属于转化型抢劫,如果没有这个情节,则仍属于盗窃,抢劫罪的量刑远远高于盗窃罪。 为能查清事情的真相,法庭允许包括2名民警、1名协警、2名保安在内的5位证人分别出庭作证。随着庭审进展,5名证人作证完毕后,法院认定,除1名证人明确指认外,其他证人均不能明确曾某持刀抗拒抓捕的事实,同案的焦某也没有相应的交代,再加上曾某否认,据此法院认为,“转化型抢劫”的指控不能形成证据链,最终法院认定曾某犯盗窃罪。 防范冤假错案 庭审实质化拟在全省推广 这是成都法院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一个示范庭。 据成都中院相关人士介绍,去年2月以来,成都中院在全国率先探索开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案件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一年来,成都法院以证据排非、人证出庭、综合认证为重点,初步构建起一套以专业化审判、静默化管控、信息化服务为支撑的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操作模式,其改革成效得到最高法院肯定。 在此基础上,四川省高院召开全省法院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工作推进会,推广成都法院先行先试经验做法,安排推进全省法院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工作,同时解决好证人、鉴定人出庭和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这次示范庭完全以庭审为中心,围绕案件事实及控辩焦点,公诉人、律师、法官当庭对被告人、证人包括办案民警进行发问、举证质证,理性辩论,充分保障了庭审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该案的辩护人、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健称。 王晓燕 刘方祺 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