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城市读本讯(王丹 记者 张勇)昨日,华西城市读本记者从宜宾市长宁县检察院获悉,由该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常某危险驾驶一案宣判,被告人常某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21日,常某醉酒后驾驶川Q牌小车行经检查点时,两次漠视交警指挥拒不停车接受检查,强行冲关后逃离检查点。事后,常某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经检验,常某案发当日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24.35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常某主动投案自首,且系初犯偶犯,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但其拒绝公安机关检查并逃离现场,应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