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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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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全定拐卖妇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淅刑初字第060号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全定,男,1955年10月11日生。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2012年10月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2012年10月24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淅刑初字第060号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全定,男,1955年10月11日生。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2012年10月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2012年10月24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患病于2013年3月1日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经淅川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5年1月2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别洪波,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全定犯拐卖妇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定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全定及其辩护人别洪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2年9月20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杨全定途径邓州市张村镇杨楼村东边石子路时,遇到离家出走患有精神病的王某某(女,1981年4月1日生),将其带到邓州市张村镇杨楼村张某某住处,欲以600元价格卖给张某某为妻,张某某不同意未谈成,后杨全定于2012年9月29日又以660元将王某某卖给邓州市张村镇杨楼村李某某为妻,2012年10月5日,王某某家人找到李某某家,在杨全定退给李某某600元后,王某某被其家人带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全定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路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对被害人的精神状况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全定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了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全定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

二、对被告人杨全定违法所得6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黄朝晖

审  判  员 陈 璞

人民 陪 审员 刘国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兼) 刘文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