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00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鞠风祥,男,48岁。2001年12月30日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刑四年;2013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3月2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29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被告人邢某某(绰号“老三”),男,60岁。1990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14年3月25日邢某某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29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男,57岁。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4年4月1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14年4月1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社旗县太和镇太和街。 被告人赵某某,男,57岁。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4年4月1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14年4月1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4)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鞠风祥犯盗窃罪、邢某某、刘某、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钊、冯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鞠风祥、邢某某、刘某、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4年3月份,被告人鞠风祥先后在南阳市潦河镇“喜德隆”生活购物广场、南阳市宛城区建设路“禄康源”超市、南阳市盆窑街“春晨购物广场”、南阳市潦河镇“新一家佳”超市、南阳市潦河镇“金福全”生活广场、南阳市新区新店镇新店街向阳路电动车销售店门前,共盗窃电动车九辆,盗窃物品总价值24437元。被告人邢某某刘某、赵某某明知是盗窃的赃物而窝藏、收购、代为销售,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邢某某涉案金额15607元;被告人赵某某涉案金额2600元;被告人刘某涉案金额323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鞠风祥构成盗窃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邢某某有立功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刘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鞠风祥、邢某某、刘某、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3月份,被告人鞠风祥先后南阳市潦河镇“喜德隆”生活购物广场、南阳市宛城区建设路“禄康源”超市、南阳市盆窑街“春晨购物广场”、南阳市潦河镇“新一家佳”超市南阳市潦河镇“金福全”生活广场、南阳市新区新店镇新店街向阳路电动车销售店门前,共盗窃电动车九辆,盗窃物品总价值24437元。被告人邢某某、刘某、赵某某明知是盗窃的赃物而窝藏、收购、代为销售,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邢某某涉案金额15607元;被告人赵某某涉案金额2600元;被告人刘某涉案金额3230元。另查明,被盗的9辆电动车除第5起、第7起两辆外,其余均由公安机关追退,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邢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案发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被告人鞠风祥。 1、2012年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鞠风祥在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喜德隆”生活购物广场门前将一辆银灰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车架:144121107012857)盗走,后以1200元钱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邢某某。2012年麦罢时,邢某某以1250元的价钱将该车卖给社旗县太和乡后赵村的张运双。经鉴定,该车价值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鉴定意见、被盗电动车照片、被告人鞠风祥指认现场照片、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被告人鞠风祥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2012年阴历12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鞠风祥在南阳市潦河镇“喜德隆”生活购物广场门前将一辆亚军牌电动车(车架号:10051533)盗走,以800元卖给邢某某。邢某某以1000元将该车卖给社旗县太和乡金富庄的赵振有。经鉴定,该车价值为28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价格鉴定意见书、被盗电动车物品照片、被告人鞠风祥指认现场照片、证人赵某的证言、被告人鞠风祥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2013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鞠风祥在南阳市宛城区建设路禄康源超市门前,将一辆金彭牌电动三轮车(车架号:100726369)盗走,之后以600元卖给邢某某。2013年3、4月份邢某某又以1150元将该车卖给社旗县太和乡后赵村的赵某某。赵某某明知该车来路不明仍予以购买。经鉴定该车价值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辨认笔录、被盗三轮电动车照片、被告人鞠风祥指认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鞠风祥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2013年4、5月份,被告人鞠风祥在南阳市盆窑街“春晨购物广场”门前将一辆银灰色五星钻豹(车架号:B0911290075)盗走,之后以800元卖给邢某某,邢某某又以1500元卖给社旗县太和乡后赵村的赵玉年,赵玉年明知该车来路不正而购买。经鉴定该车价值20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价格鉴定意见书、被盗电动车照片、被告人鞠风祥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鞠风祥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2014年1月3日9时许,被告人鞠风祥在南阳市潦河镇“新一家佳”超市门前,将徐云霞所骑的一辆紫红色绿佳牌电动车盗走。后鞠风祥将车拆掉。经鉴定,该车价值3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搜查笔录、被告人鞠风祥指认现场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徐云霞的陈述、被害人李莹的陈述、被告人鞠风祥的供述与辩解。 6、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鞠风祥在南阳市潦河镇“金福全”生活广场门前,将刘左美所有的一辆白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后以1100元卖给邢某某。2014年3月份邢某某又以1680元卖给社旗县太和乡太和街打面的刘某。刘某明知该车来路不正、明显低于市场价而够买。该车价值鉴定为3230元。2014年3月26日,太和派出所将该电动车扣押并拍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白色台铃牌珍珠白电动车售后维修卡、收款收据等、社旗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被盗电动车照片、发还清单、被告人鞠风祥指认现场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害人王金恒、刘左美的陈述、被告人鞠风祥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7、2014年1月26日上午,被告人鞠风祥在南阳市新区新店镇新店街向阳路绿佳电动车销售店门前将李永放置该店维修的一辆绿佳牌白色踏板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购车凭证、被告人鞠风祥指认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人黄某印的证言、 被害人李永的陈述、被告人鞠风祥的供述与辩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