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镇刑初字第34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某某,女,1955年5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勇,河南船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4)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强、李清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公诉机关调取新证据,申请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以来,被告人尚某某以洛阳市锦予矿业有限公司镇平老庄三号钼矿洞口权益受到侵害为名,数次去北京、郑州、南阳、镇平等政府部门上访、闹访,曾因在北京市中南海地区非法上访,被北京市警方扣留,两次行政拘留,但尚不思悔改,后又于同年3月26日、27日、12月31日伙同其他上访人员窜至镇平县县委大院内、信访局门前、南阳市公安局、市委、市政府门口,采取围堵大门、侮辱谩骂、举牌子、敲锅喊口号等方式,起哄闹事,阻碍车辆出入,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和机关的办公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情节恶劣。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视频截图,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相关书证等。据此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为实现个人的不合理诉求,多次在公共场所和政府门前闹访,敲锅、谩骂、阻碍办公车辆出入,起哄闹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尚某某辩称,我认为我是正常上访,我上访已经六七年,政府总推,得不到解决,我认为我没罪,我又不是无理取闹。 被告人尚某某的辩护人认为: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指控尚某某参加2013年12月31日的南阳市公安局上访,关键证据不足,根本无法证实;3、起诉书指控的“情节恶劣”无任何证据和事实,属凭空想象;4、对尚某某按犯罪指控有违公平司法原则。希望法庭作出客观公正、让被告人心悦诚服的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尚某某以洛阳市锦予矿业有限公司镇平老庄三号钼矿洞口权益受到侵害为名,数次到镇平、南阳、郑州、北京等政府部门上访、闹访。2013年3月26日、27日,被告人尚某某伙同其他上访人员窜至镇平县县委大院内、信访局门前,采取围堵大门、侮辱谩骂、举牌子、敲锅喊口号等方式,起哄闹事,阻碍车辆出入,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和机关的办公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情节恶劣。2014年3月9日被告人尚某某因在北京市中南海地区非法上访,被北京市警方扣留训诫,2014年5月11日被镇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尚某某供述:去年3月份在信访局门前,别人拿个盆敲,我说让我也敲一下。我拿着盆,在信访局门前敲着说:“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敲盆这件事我自己也认为不对。 2、证人刘某证言:2013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尚某某在县委后院大门大声噘骂,工作人员将其劝开后,她又在县委前门手里拿一个平底锅,边敲边骂,吸引很多过路群众围观,造成道路堵塞。其中尚某某说过一句话我记得非常清楚,尚某某对其余来上访的四五个人说到:“明天早上都跪到县委那个后头,看他书记出不出来”。我记得那天县委常委在开会,其中研究的事项包含群工工作,我们单位的相关人员也参加了,后来听说是尚某某等人吵闹的厉害,会议中断了。 3、证人谭某某证言:2013年3月27日早上8点左右,我当时在上班,尚某某还有几个老上访户,进到县委常委二道门处大吵大闹,还对领导进行辱骂,说领导不解决问题,不作为。我们得到消息之后也赶了过去,劝他们到信访局说明解决问题,不要在县委院里吵闹,影响县委的工作秩序,但是他们不听劝,谁跟他们说话就对着谁吵。过了一会尚某某拿个锅在县委前院门口和信访局门口来回敲,一边敲锅一边说:“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工作人员去劝她不要敲,准备把她拉走,她看有人拉她还哈哈大笑,引来大量群众围观,一直持续到中午十二点,导致车辆进出受阻,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干扰。 4、证人王某某证言:尚某某等人到县委前院大吵大闹,在院内进行大声吵闹县委领导不作为等,还骂县委工作人员。后来尚某某拿个炒菜锅在县委前院和信访局门口乱敲边喊口号,说:“不作为,乱作为,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在我们工作人员劝阻中,尚某某哈哈大笑,引来大量群众围观,给我们的工作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5、证人申某某证言:2013年3月26日早上不到8点,以尚某某为首的四、五个上访户,到县委常委二道门进行吵闹,并拿着状纸,围在常委门外要见书记,信访局工作人员对其劝阻解说,尚某某不听,继续吵闹。当时可能县领导们要开会,最后尚某某被县委工作人员强行拉开。2013年3月27日早上8点左右,我在县委后院大门值班期间,以尚某某为首的七八个老上访户,先到县委常委二道门处进行大吵大闹说领导不解决问题,不作为,在工作人员劝阻无效后,尚某某等人又到县委前院大吵大闹,在院内继续大声吵闹县委领导不作为,乱作为。后来尚某某拿个锅(不锈钢炒菜锅)在县委前院门口和信访局门口边敲边说:“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等。”工作人员劝她,她还哈哈大笑。引来大量群众围观,一直持续三个多小时,使县委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6、证人仵某证言:2013年3月27号那天,早上8点左右,尚某某伙同其他上访人员先是到县委后小院门口吵闹、辱骂工作人员,阻拦车辆出入,工作人员对其劝解,尚某某不听劝阻,又跑到县委前院大吵大闹,后来并且手拿铁盆在县委大门口敲打呐喊,辱骂县委工作人员,造成恶劣影响。 7、焦某某情况说明:2013年3月26日在县委常委会议室列席会议,研究全县信访会议筹办情况。会议期间,尚某某等多名上访人员在县委二道门前大吵大闹,致使人员、车辆不能正常出入,由于上访人的大吵大闹使会议不能正常进行,中断1个小时左右。 8、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尚某某在镇平县县委闹事不听工作人员劝阻,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事实。 9、辨认笔录,证人经过辨认指出尚某某就是2013年以来在镇平县县委扰乱公共秩序的嫌疑人。 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尚某某在北京中南海地区非法上访,被北京市警方扣留下发训诫书,后被镇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的事实。 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