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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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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德宽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召刑初字317号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德宽,男,1952年3月18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4)第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德宽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召刑初字317号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德宽,男,1952年3月18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4)第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德宽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冬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德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德宽的儿子董某甲赊欠同村村民薛某某人民币70元未还,薛某某以借用为由借走董德宽一辆架子车,随后即表示让董德宽将其儿子的欠款归还后,再退还架子车,为此,董德宽怀恨在心。2000年9月4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董德宽从家中携带事先准备好的菜刀来到该村漫水桥处,找到在该处过河的薛某某,从路边随手抓起一把尘土洒向薛某某面部,并持刀将薛某某双手分别砍掉四根手指后逃走。2014年8月22日,董德宽在新乡市被南召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薛某某的双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受害人薛某某申请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薛某某外伤致双手第2-5指缺失属于五级伤残。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德宽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宋某甲、宋某乙、赵某某、宋某丙、周某某、吴某某、董某甲、董某乙、张某某、宋某丁的证言;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及法医鉴定书、照片等有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德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董德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德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22日起至2026年2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郝 磊

审 判 员  王志钦

代审判员  景 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