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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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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兴均犯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一终字第00051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某某,男,1965年4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桐柏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桐柏县。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7月7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一终字第00051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某某,男,1965年4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桐柏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桐柏县。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7月7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新建,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桐柏县,汉族,农民,住桐柏县。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万某某犯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4)桐刑初字第002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万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某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春,被告人万某某在未办理相关林业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张某承包的桐柏县毛集镇李庄路口由政府统一栽种的通道林中的杨树,合立木蓄积4.0577立方米,将其中部分树木出售得款1000元。另外,被告人将与毛集镇湖山村大堰组有争议的山坡林木砍伐合立木蓄积10.8205立方米。经南阳世纪正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告人万某某砍伐张某承包的林木价值3489.62元,张某支付鉴定费用2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证人党某、张某、陈某甲、龙某某、陈某乙、徐某某的证言、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桐柏县林业局出具的林业技术鉴定意见、桐柏县毛集镇人民政府查处意见、桐柏县林业局调查处理意见函、协议书及领款清单、到案证明、南阳世纪正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被告人万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同时随意砍伐有争议山坡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万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因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二、被告人万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经济损失及鉴定费用5489.62元;三、被告人违法所得1000元予以追缴。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某某上诉称:1、所砍林木没有那么多,不构成盗伐林木罪。2、没有砍有争议土地上林木,不构成滥伐林木罪。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证据和原审相同。且证据经原审当庭宣读、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同时随意砍伐有争议山坡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万某某上诉称所砍林木没有那么多,不构成盗伐林木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万某某认为所砍林木没有那么多,与张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桐柏县林业局出具的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不符,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万某某上诉称没有砍有争议土地上林木,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万某某所述没有砍有争议土地上林木,与张某、龙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桐柏县林业局出具的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不符,且桐柏县林业局出具的林业技术鉴定意见是结合卫星地图所作出,,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钱万强审判员尹清红审判员刘洋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孙            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