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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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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李书岗犯抢劫罪、盗窃罪,原审被告人王珂犯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二终字第00069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书岗,曾用名李岗、王旭生,外号“小飞”、“飞哥”,男,1982年4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镇平县。因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南二终字第00069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书岗,曾用名李岗、王旭生,外号“小飞”、“飞哥”,男,1982年4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镇平县。因犯盗窃罪,2009年12月17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2011年6月17日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10月26日释放。因犯盗窃罪,2013年12月19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5月30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珂,男,1984年4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镇平。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2013年11月6日被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5月26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书岗犯抢劫罪、盗窃罪,原审被告人王珂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一月五日作出(2014)淅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书岗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原审查明,

一、抢劫罪

2008年6月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李书岗伙同李某甲、丰某某、侯某(三人均已判刑)窜至淅川县城关镇医药公司家属楼,撬开王某甲家防盗门,盗得硬币910.3元。准备逃离时,被公安民警堵在楼道内,李书岗、李某甲持刀抗拒抓捕,李书岗跳楼逃跑,李某甲、丰某某、侯某被当场抓获。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书岗供述,并有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人李某甲、丰某某、侯某、燕某、穆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以及书证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二、盗窃罪

1、2008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李书岗伙同李某甲、丰某某窜至淅川县城关镇红旗路房产6号楼,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进入孙青霞家,盗走硬币500元、“中正”剑、清代古砚、银元、银条等物品。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书岗供述,并有被害人孙青霞陈述,证人李某甲、丰某某、孙国基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以及书证现场图、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2、2008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李书岗伙同李某甲、丰某某窜至淅川县城关镇红旗路房产6号楼,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进入王振红家,盗走现金、明代铜器等物品。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书岗供述,并有被害人王振红陈述,证人李某甲、丰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以及书证现场图、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3、2008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李书岗伙同李某甲、丰某某窜至淅川县城关镇粮食局家属楼,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进入宋莹家,盗走香烟、银手镯等物品。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书岗供述,并有被害人宋莹陈述,证人李某甲、丰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以及书证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4、2008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李书岗伙同李某甲、丰某某窜至淅川县城关镇粮食局家属楼,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进入孙天申家,盗走银手镯等物品。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书岗供述,并有被害人孙天申陈述,证人李某甲、丰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以及书证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5、2008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李书岗伙同李某甲、丰某某窜至淅川县城关镇烟草公司家属楼,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进入刘胜军家,盗窃现金200元、黄金项链、白金戒指、古币等物品。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书岗供述,并有被害人刘胜军陈述,证人李某甲、丰某某、魏新丽等人证言以及书证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6、2008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李书岗、王珂伙同李某甲、丰某某窜至淅川县城关镇二环路,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进入姚某某家,盗走现金2800元等物品。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书岗、王珂供述,并有被害人姚某某陈述,证人李某甲、丰某某、卢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以及书证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及二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7、2008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李书岗、王珂伙同李某甲、丰某某窜至淅川县城关镇什字路一组,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进入金某某家,盗窃现金4200元等物品。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书岗、王珂供述,并有被害人金某某陈述,证人李某甲、丰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以及书证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及二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8、2008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李书岗、王珂伙同李某甲、丰某某窜至淅川县城关镇二环路,欲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进入赵某某家盗窃,因未将防盗门撬开而作罢。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书岗、王珂供述,并有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人李某甲、丰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以及书证刑事判决书及二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9、2008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李书岗、王珂伙同李某甲、丰某某窜至淅川县城关镇二环路,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进入全某某家,盗走现金2000元、黄金佛坠、手表等物品。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书岗、王珂供述,并有被害人全某某陈述,证人李某甲、丰某某、张会平等人证言,辨认笔录以及书证刑事判决书及二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10、2008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李书岗、王珂伙同李某甲、丰某某窜至淅川县城关镇红旗路西段,欲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进入柴某某家盗窃,因撬门时被发现而作罢。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书岗、王珂供述,并有被害人柴某某陈述,证人李某甲、丰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以及书证刑事判决书及二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11、2008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李书岗、王珂伙同李某甲、丰某某窜至淅川县城关镇红旗路西段,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进入王某乙家,盗走现金3000元、黄金戒指一枚、白银戒指、银元、电脑等物品。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书岗、王珂供述,并有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人李某甲、丰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以及书证现场图、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及二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12、2008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李书岗、王珂伙同李某甲窜至镇平县一高中对面集资楼二楼,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进入金某某家,盗走现金6100元、手表、摄像机、戒指、耳环、项链、手镯等物品。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书岗、王珂供述,并有被害人金某某陈述,证人李某甲证言,辨认笔录以及书证现场平面图、现场图、刑事判决书及二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13、2008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李书岗、王珂伙同李某甲窜至镇平县一高中对面集资楼二楼,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进入李某某家,盗走现金1000多元、电脑等物品。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书岗、王珂供述,并有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人李某甲证言,辨认笔录以及书证现场图、刑事判决书及二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14、2008年3月26日晚,被告人李书岗、王珂伙同李某甲窜至镇平县城关镇许家庄集资楼五楼,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进入张某某家,盗走现金1300余元、DVD、酒、香烟、白金项链、戒指、手机等物品。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书岗、王珂供述,并有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人李某甲、刘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以及书证现场图、刑事判决书及二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15、2008年5月7日晚,被告人李书岗、王珂伙同李某甲窜至镇平县城关镇中山街协华小区三楼,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进入某丙家,盗走电脑键盘及鼠标各一个、手机、香烟等物品。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书岗、王珂供述,并有被害人某丙陈述,证人李某甲证言,辨认笔录以及书证现场图、刑事判决书及二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16、2008年5月5日下午,被告人李书岗、王珂伙同李某甲、丰某某窜至淅川县城关镇民兵基地家属楼,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进入孙某某家,盗窃TCL液晶电视、现金1500元、手机等物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