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一终字第00050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某某,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方城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2011年7月至今任方城县公安局河西派出所指导员,住河南省方城县。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于同年9月17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监视居住,于同年9月29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于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于同年10月13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新通,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4)南宛刑初字第672号刑事判决。侯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某某,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有瑕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南宛刑初字第67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