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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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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更潭等人犯诈骗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一终字第00024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更潭,男,1975年6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唐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29日被河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一终字第00024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更潭,男,1975年6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唐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29日被河南省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桐柏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硕,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明庆,男,1963年2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唐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29日被河南省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桐柏县看守所。

辩护人常征,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云伟,女,1989年4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唐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日被河南省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中举,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更岭,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唐河县。2006年3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29日被河南省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桐柏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桐柏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29日被河南省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桐柏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玉欣,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社旗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住社旗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29日被河南省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桐柏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6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唐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29日被河南省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桐柏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女,1983年12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29日被河南省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2月15日被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原审被告人白某某,女,1961年1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唐河县棉麻公司退休职工,住唐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河南省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1942年5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唐河县棉麻公司退休干部,住唐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河南省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更潭、向明庆、郑云伟、刘玉欣、李更岭、杨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白某某、郭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14)桐刑初字第0024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更潭、向明庆、郑云伟、李更岭、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更潭、向明庆、郑云伟、李更岭、杨某某及原审被告人刘玉欣、徐某某、张某某、白某某、郭某某,听取了李更潭、向明庆、郑云伟各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焦某某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查明:

l、2014年3月8日上午,被告人李更潭、向明庆、郑云伟伙同张雪丽(另案处理)乘坐被告人刘玉欣的黑色本田CRV轿车到桐柏县城关镇555宾馆对面竹林内,以其手中有国民党时期的美元低价兑换人民币和仇某某交易,并由仇某某确认郑云伟手中箱子里百元面额美元的真实性后获取仇某某的信任,在交易过程中趁仇某某不注意,被告人向明庆用装有几张百元面额的美元、大部分为一元面额美元的箱子和郑云伟拿的箱子“掉包”,骗取仇某某26万元人民币。后由刘玉欣开车拉着李更潭、向明庆、郑云伟逃离现场。被告人李更潭、向明庆、郑云伟各分获4万元,刘玉欣分获1万元。

2、2014年3月9日上午,被告人李更潭、向明庆、郑云伟伙同张雪丽乘坐刘玉欣的车到桐柏县城,在桐柏县城巴蜀大酒店二楼,被告人李更潭、向明庆、郑云伟采取上述手段骗取焦某某66万元人民币。后由刘玉欣开车拉着李更潭、向明庆、郑云伟逃离现场。李更潭、向明庆、郑云伟各分获14万元,刘玉欣分获1万元。

3、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向明庆对李某某称其手中有国民党时期的美元和文物可兑换,随后双方约定在湖北省随州市老河口镇一处山上见面。3月25日被告人李更潭、向明庆安排李更岭、张某某、杨某某、徐某某到镇平县石佛寺购买假古董,其二人带着白某某、郭某某乘坐刘玉欣的本田CRV轿车先赶往湖北老河口镇,李更岭等人随后赶到。3月26日被告人李更潭、向明庆让郭某某假冒看库老人,白某某冒充看库人的保姆负责做饭,李更潭冒充少主,徐某某冒充照顾看库老人,杨某某、李更岭、张某某躲在山上负责接应,以他们系山上看守国民党时期李烈钧将军遗留资产的守库人为名,同李某某见面,并将手中持有的假古董交给李某某,取得李某某的信任,从而骗取李某某给予红包。3月27日被告人李更潭、向明庆等人继续骗取李某某,两次共骗取李某某5个9900元和5个900元的红包,共计现金54000元。骗完后刘玉欣、李学显开车将李更潭等人接离现场。事后李更潭、李更岭、张某某各分获4800元,杨某某和向明庆各分获9600元,白某某分获300元,郭某某分获1000元,刘玉欣分获2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郑云伟、刘玉欣、李更岭、徐某某、白某某、郭某某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