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朝东等人犯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罪二审刑事裁定书(18)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一终字第00018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朝东,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身份证号码4112924197608155319,汉族,初中文化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一终字第00018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朝东,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身份证号码4112924197608155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南阳诚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拆迁办副主任,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宛城区,现住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放火、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10月19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阴连军,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岩,男,1990年9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系南邓高速公路收费站临时工,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卧龙区,现住南阳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19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南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杰,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汉族,初中肄业,南阳诚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拆迁办雇佣职工,住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放火罪于2013年10月19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南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勇中江,男,1975年2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工,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宛城区,现住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19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南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海波,男,1981年1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身份证号码41130219810103281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2011年8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3年9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19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南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屠建亮,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21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南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宛一,男,1995年4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21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于玲,河南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戈,河南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根生,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南阳市卧龙区。2006年3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19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南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小军,男,1972年9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唐河县。2013年8月1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涉嫌新的犯罪,于2013年9月12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南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虎,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南阳市卧龙区。2013年9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现羁押于河南省南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梁玉春,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南阳市宛城区。2009年11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19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9月11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12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21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10月20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原审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19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4月11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卧龙区,现住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2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19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3月26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