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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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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占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624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占兵。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4)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占兵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624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占兵。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4)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占兵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占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8日7时许,被告人周占兵在许昌市许由路皇朝洗浴中心,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男浴区衣柜内的2300余元现金盗走。案发后,周占兵已退还刘某某赃款2300元。公诉机关对以上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周占兵的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占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8日7时许,被告人周占兵在许昌市许由路皇朝洗浴中心,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男浴区衣柜内的2300余元现金盗走。案发后,周占兵已退还刘某某赃款23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周占兵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贾某某的证言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和发还清单,领条,辨认笔录、辨认说明及辨认照片,物证照片,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和无前科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周占兵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占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占兵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占兵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适当从轻考虑。根据被告人周占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占兵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建    伟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人民陪审员李献甫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巍    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