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刘显诈骗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587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显(曾用名刘鑫)。 辩护人寇伟刚,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苏朝帅,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587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显(曾用名刘鑫)。

辩护人寇伟刚,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苏朝帅,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监所刑诉(201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显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伟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显及其辩护人寇伟刚、苏朝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被告人刘显使用陌陌自称“刘萧雨”与被害人郭某聊天,在聊天过程中刘显冒充警察身份骗取郭某信任。随后刘显(刘萧雨)谎称自己有个弟弟,因琐事弟弟离家出走至许昌,并让郭某帮其寻找弟弟并照顾弟弟,后刘显使用微信、陌陌、QQ手机等手段冒充刘萧雨、刘萧雨弟弟、巫师等人,通过各种理由先后骗取郭某现金103600元。公诉机关对以上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刘显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显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第2、4、5起诈骗犯罪金额有异议,而且这几起是借被害人的钱,对其他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刘显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确实说过要还被害人钱,说明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是否有能力还钱不影响对其定罪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被告人刘显使用聊天软件“陌陌”自称“刘萧雨”与被害人郭某聊天,在聊天过程中刘显冒充警察身份骗取郭某信任。随后刘显(刘萧雨)谎称自己有个弟弟,因琐事弟弟离家出走至许昌,并让郭某帮其寻找弟弟并照顾弟弟,后刘显使用聊天软件“微信、陌陌、QQ手机”等手段冒充刘萧雨、刘萧雨弟弟、巫师等人,通过各种理由先后骗取郭某现金1036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02月,被告人刘显冒充刘萧雨,以刘萧雨的弟弟(刘鑫)银行卡等物品被家人冻结,没钱为由,骗取郭某现金3000元。

2.2014年02月,被告人刘显冒充刘萧雨,以刘萧雨的弟弟(刘鑫)要与女朋友卢某在许昌租房子没钱为由,骗取郭某现金4000元。

3.2014年02月,被告人刘显冒充刘萧雨,以刘萧雨欠康某某7000元钱,没钱还钱为由,骗取郭某现金10000元。

4.2014年02月,被告人刘显冒充刘萧雨弟弟(刘鑫),以哥哥刘萧雨工作调动,需给刘萧雨送礼物为由,骗取郭某现金5000元。

5.2014年03月,被告人刘显冒充刘萧雨弟弟(刘鑫),以刘鑫要与女朋友卢某分手,给卢某钱为由,骗取郭某现金5000元。

6.2014年03月,被告人刘显冒充刘萧雨,以没钱为由,骗取郭某现金1000元。

7.2014年03月至04月,被告人刘显冒充刘萧雨,以刘萧雨办理银行贷款,需请人吃饭、送礼和放款为由,先后五次骗取郭某现金10000元、4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共计现金24000元。

8.2014年04月,被告人刘显冒充刘萧雨,以刘萧雨还欠康某某的钱,没钱还钱为由,骗取郭某现金19900元。

9.2014年04月,被告人刘显冒充刘萧雨,以刘萧雨的奥迪A8轿车在修理厂修理后没钱提车为由,骗取郭某现金15000元。

10.2014年04月,被告人刘显冒充刘萧雨,以刘萧雨没钱为由,骗取郭某现金1000元。

11.2014年04月,被告人刘显冒充刘萧雨,以刘萧雨想去玩百家乐赌博没钱为由,骗取郭某现金5000元。

12.2014年05月,被告人刘显冒充刘萧雨,以刘萧雨借朋友钱,没钱还账为由,骗取郭某现金3700元。

13.2014年05月,被告人刘显冒充刘萧雨和巫师,首先冒充刘萧雨因和郭某吵架闹分手,再冒充巫师以化解郭某感情危机为由,骗取郭某现金5000元。

14.2014年05月,被告人刘显先冒充刘萧雨说自己轿车出了问题,再冒充巫师以祭车为由,骗取郭某现金2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刘显供述,被害人郭某陈述,证人康某某、卢某证言,搜查笔录,被告人与被害人聊天记录截图,物证照片,被告人及被害人银行帐户查询材料,随案移交的赃物及作案工具,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刘显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侦查人员出具的被告人刘显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显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显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与前判诈骗罪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刘显关于对起诉书指控第2、4、5起诈骗犯罪金额有异议,而且这几起是借被害人的钱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确实说过要还被害人钱,说明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证事实及证据不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显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人刘显的缓刑。

二、被告人刘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其前犯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随案移交的赃物电动车1辆、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巍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