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548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红拴,女。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4)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红拴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跃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红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5月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牛红拴窜至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大街胖东来生活广场三楼鲁宾汉专卖店内盗窃鲁宾汉牌男装休闲裤一条(鉴定价值588元),在达衣岩专卖店内盗窃达衣岩牌白色连衣裙一条(鉴定价值224元)。 2、2014年5月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牛红拴窜至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大街胖东来生活广场一楼西区服装区盗窃俏丽缘牌花色老年上衣一件(鉴定价值136元)。 3、2014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牛红拴窜至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大街胖东来生活广场三楼阿尔法祖尼专柜内,盗窃阿尔法祖尼牌米黄色男装休闲裤一条(鉴定价值468元)。 4、2014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牛红拴窜至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大街胖东来生活广场三楼花花公子专柜盗窃花花公子牌男式运动裤一条(鉴定价值279元)。 被告人牛红拴盗窃金额共计1695元。 案发后,被盗的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牛红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牛红拴供述,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冯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证言,搜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侦查人员出具的被告人牛红拴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红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红拴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牛红拴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之意,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红拴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