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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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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伟醉驾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648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建伟,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691111703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大街大商新玛特B座1005(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648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建伟,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691111703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大街大商新玛特B座1005(户籍所在地:河南许昌县蒋李集镇张崔吴村1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0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3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1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逮捕。现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4)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建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7日4时30分许,被告人王建伟酒后驾驶豫KAC98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许昌市魏都区劳动路糖果KTV门前路段倒车时,与赵保中驾驶的豫KT9878号出租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王建伟被检测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53.190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认定,王建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建伟赔偿赵保中人民币1000元。

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建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建伟供述,证人赵保中、毛彦青、孙建霞等人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结论书,现场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凭证,到案经过,被告人王建伟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建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建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郭 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