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陈宝东、孔令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711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宝东(曾用名陈保东、保忠)。 被告人孔令昌。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4)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宝东、孔令昌犯盗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711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宝东(曾用名陈保东、保忠)。

被告人孔令昌。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4)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宝东、孔令昌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艳彩、王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宝东、孔令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陈宝东伙同被告人孔令昌预谋后,来到许昌市新兴路物资局家属院,由被告人孔令昌负责在该家属院门口驾驶助力车接应并望风,被告人陈宝东在该家属院停车场内,用T型锥盗窃被害人杨占超红色帅克虎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5613元)。后被告人孔令昌以1700元的价格卖给朱玉玲(另案处理),所得赃款二人分肥。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宝东、孔令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宝东、孔令昌供述,被害人杨占超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在案的T型锥等作案工具,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陈宝东、孔令昌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宝东、孔令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宝东、孔令昌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陈宝东、孔令昌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陈宝东、孔令昌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适当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宝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孔令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直板手机一部、T型锥一个、助力车一辆、太阳镜一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