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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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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红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山刑初字第00046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红雨,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2011年5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山刑初字第00046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红雨,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2011年5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2日因吸毒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强制戒毒。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24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4)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红雨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顿艳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红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5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吕红雨窜至焦作市山阳区建设路龙华宾馆院内将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宾馆墙上的美的牌空调室外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空调室外机价值人民币1651元。现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吕红雨在焦作市戒毒所强制戒毒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吕红雨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吕红雨窜至焦作市山阳区建设路龙华宾馆院内将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宾馆墙上的美的牌空调室外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空调室外机价值人民币1651元。现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吕红雨在焦作市戒毒所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在焦作市山阳区建设路龙华宾馆盗窃空调室外机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红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强制戒毒证明,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山价证鉴(2014)12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的鉴定意见,被告人吕红雨的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及服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红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吕红雨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红雨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现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红雨有吸毒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红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继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