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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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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甲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站刑初字第0011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曹某乙,男,1953年7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万广,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某甲,男,1994年10月1日出生。 辩护人曹文江,河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站刑初字第0011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曹某乙,男,1953年7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万广,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甲,男,1994年10月1日出生。

辩护人曹文江,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以焦中检公诉刑诉(201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现江、代理检察员赵婉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曹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万广,被告人曹某甲及其辩护人曹文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曹某甲家准备在中站区老宅基地上盖房子,被害人曹某乙认为曹某甲家盖的房子占了自家地方且离他家门口太近,双方发生纠纷。曹某乙挡在打夯机前欲阻止曹某甲家干活,曹某甲欲将曹某乙拖拽出宅基地,在拖拽的过程中曹某乙咬了曹某甲的胳膊,曹某甲用拳头朝曹某乙脸上打了几拳,造成曹某乙双侧鼻骨、上颌骨额突及鼻中隔骨折,经鉴定,曹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曹某甲主动投案,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甲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曹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被害人也有过错,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六个月以下拘役。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曹某甲家准备在中站区老宅基地上盖房子,被害人曹某乙认为曹某甲家盖的房子占了自家地方且离他家门口太近,双方发生纠纷。曹某乙挡在打夯机前欲阻止曹某甲家干活,曹某甲欲将曹某乙拖拽出宅基地,在拖拽的过程中曹某乙咬了曹某甲的胳膊,曹某甲用拳头朝曹某乙脸上打了几拳,造成曹某乙双侧鼻骨、上颌骨额突及鼻中隔骨折,经鉴定,曹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曹某甲于2014年8月7日到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主动投案。被害人曹某乙于2014年11月19日向我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2015年1月13日被害人曹某乙与被告人曹某甲的家属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家属一次性支付被害人曹某乙医疗费、检查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8400元,被害人曹某乙撤回对被告人曹某甲的附带民事诉讼。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曹某甲家属再次赔偿被害人曹某乙2万元,被害人曹某乙出具对被告人曹某甲的谅解书。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曹某甲的户籍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和到案证明各一份,证实案发时间,出警情况和被告人系投案自首。

3、被害人曹某乙的陈述,证实事发当天因为曹某甲家盖房占了自己的地方,自己便站在打夯机前阻止,被告人曹某甲和其家人便把自己往外拖,自己就使劲儿咬了其中一个人的胳膊,然后这个人就用拳头打了自己的鼻梁,后来鼻子流血。派出所的来之后将自己送到医院。

4、证人程某某(路人)的证言,证实被害人曹某乙先咬了被告人曹某甲,之后曹某甲把曹某乙按倒地上,用巴掌和拳头朝曹某乙的脸上头上乱打,后来被拉开了。

5、证人曹某丙(被告人曹某甲的父亲)的证言,证实自己家是在老院的基础上盖房子,和被害人曹某乙有争议,曹某乙坐在打夯机前不让施工,被告人曹某甲去拉曹某乙时,曹某乙咬了曹某甲的胳膊,曹某甲便往曹某乙的脸上打了两巴掌。

6、证人马某甲(被告人曹某甲的母亲)的证言,证实被害人曹某乙和曹某丙是叔伯兄弟,双方又是邻居,自己家在以前的老院上盖房子。曹某乙先是将自家房子上的花墙砖推下来阻碍施工,后又挡在打夯机前不让施工。被告人曹某甲前去拉曹某乙,曹某乙便咬了曹某甲的左小胳膊,曹某甲一时性急,便往曹某乙的脸上打了几下。

7、证人马某乙(被告人曹某甲的表哥)的证言,证实自己当天是去被告人曹某甲家帮忙盖房子,因被害人曹某乙阻挠施工便和被告人家发生争执,中间曹某乙还报了警。后来曹某乙又去阻挠时,曹某甲去拉,曹某乙咬了曹某甲的胳膊,曹某甲便往曹某乙的脸上扇了几巴掌,朝曹某乙身上打了几拳。后来被拉开后,曹某乙的鼻子流血了。后来派出所的干警来了之后,曹某乙才去医院。

8、证人曹某丁(被害人曹某乙的弟弟)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3日15时许,自己在打牌时接到被害人曹某乙的电话,知道曹某乙和曹某丙因为宅基地的事又起了纠纷。自己到现场时,曹某乙挡在打夯机前不让施工,被告人曹某甲便和曹某丙以及曹某丙的侄子“曹黑蛋”一起将曹某乙往外抬,后来曹某甲又往曹某乙的脸上打了几拳致使鼻子流血。

9、证人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3日15时许,自己和曹某丁在打牌时,曹某丁接了电话便去了被害人曹某乙家老宅基地。自己也跟着去了,站在离现场二三十米的地方,看到曹某乙先是在自家房顶上,后又挡在打夯机前不让曹某丙家施工,双方便厮打在一起,后来被告人曹某甲直接用拳头朝曹某乙的脸上打,曹某乙便躺在地基里不动了,后来派出所的人赶到,看到曹某乙的鼻子流血,就让他先去医院。

10、证人拜某某(路人)的证言,证实事发时看到有个男的坐在被告人家的地基里不让施工,被告人曹某甲便从背后抱着那个男的腰使劲往外拖,后来那个男的咬了曹某甲的左胳膊,曹某甲便朝那个男的脸上打,后来那个男的鼻子流血了。

11、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5月3日当天自己在网吧上网,其母亲给自己打电话称有人不让自己家盖房子。自己回家后,看到有个中年男子正在自己家旁边的房顶上往下扔砖头,后来这个中年男人又挡在打夯机前不让干活。自己就用胳膊把他往外拖,这时这个男子在自己的左胳膊小臂上咬了一口,情急之下,自己用拳头朝那个男子的脸上打了几拳,那个人的鼻子就流血了,家人也把自己和他拦开了。但这个男子还挡在打夯机前,后来派出所的人来了之后把这个人劝走了。

12、被害人曹某乙的病例材料两份及焦作市公安局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证实被害人曹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13、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事故现场照片及被害人曹某乙的伤情照片一组,证实案发现场及被害人的受伤情况。

14、被害人曹某乙与被告人曹某甲的父亲曹某丙签订的附带民事调解协议及被害人曹某乙出具的收到条和谅解书各一份,证实双方已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曹某乙已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