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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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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忠良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淇滨刑初字第206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忠良,男,1968年9月4日出生。 辩护人薛富铭,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14)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淇滨刑初字第206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忠良,男,1968年9月4日出生。

辩护人薛富铭,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14)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忠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忠良及其辩护人薛富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被告人牛忠良自称是新乡女子监狱的政委,可以联系承包监狱内的超市,骗取被害人王某某承包超市的风险抵押金110000元。后被害人得知新乡女子监狱内无此人后报警。

案发后,被告人牛忠良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忠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牛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赔偿协议,汽车转让协议,收款条,撤诉书,抓获证明,河南省女子监狱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忠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牛忠良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忠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常 伟

代理审判员  朱晨曦

人民陪审员  崔 凯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