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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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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广华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淇滨刑初字第189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广华,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 辩护人曹中科,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14)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淇滨刑初字第189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广华,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

辩护人曹中科,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14)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广华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绍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广华及其辩护人曹中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19日,被告人王广华代表河南沃德公司与徐州苏星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苏星公司)签订一份货价为352400元散热器销售合同。2011年1月20日、2012年8月17日,被告人王广华两次收到苏星公司货款共计190000元,2013年5月26日接收苏星公司江淮商务车一辆(抵付货款160000元)后,货款190000元王广华用于个人生活开支,江淮商务车王广华过户到朋友张某某名下后,一直由王广华个人占有。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江淮商务车追还被害单位。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王广华的供述,鹤壁市沃德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招聘登记表、工资表,工业品买卖合同,徐州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据,鹤壁市沃德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营销管理规定,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广华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广华及其辩护人辩解、辩护认为:对江淮商务车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9日,被告人王广华代表鹤壁市沃德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5月3日更名为河南沃德新世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德公司)与徐州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星公司)签订了一份供货金额为253488元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后因业务需要,沃德公司实际为苏星公司供货金额为352400元。2011年7月4日、2012年8月17日,被告人王广华两次收到苏星公司支付沃德公司货款共计19万元,用于了个人生活开支。2013年5月26日,被告人王广华接收苏星公司江淮商务汽车一辆,抵付沃德公司货款16万元,被告人王广华将该车过户到其朋友张某某名下后,一直占有并使用。经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06637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江淮商务车追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广华供述:2010年10月时,我代表沃德公司与苏星公司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沃德公司实际供货金额为352400元。2011年7月份和2012年8月份的时候,经我多次催要,苏星公司共给了我货款19万元,我给他们出了收据。2013年5月26日,苏星公司又以一辆江淮牌商务车顶了货款16万元,我给他们打了“收到苏星公司江淮车顶账折合款16万元”的收条后,将该车开走自己使用。我考虑到手里没有钱,在外地生活和揽业务都需要钱,便把货款私自花了,如果以后能挣到钱再把这笔货款补上。

2、被害单位河南沃德新世纪能源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日红陈述:公司业务员王广华代表公司于2010年10月19日与苏星公司签订了一份散热器销售合同,我们公司实际发货价值352400元。王广华多次向苏星公司索要货款,苏星公司在2011年7月4日支付给他10万、2012年8月17日支付了9万;2013年5月26日,苏星公司又给了王广华一辆江淮牌汽车,顶了我们公司的货款16万元。我们公司多次打电话向王广华催要货款,他都说苏星公司还没有结算。我们公司与王广华没有业务纠纷,他的工资和销售提成已经全部付清。

3、证人黄某某证言:2010年10月19日,苏星公司与沃德公司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苏星公司购进沃德公司合同金额253488元的钢制406型散热器,因工程业务需要量大,实际沃德公司供给苏星公司货物金额为352400元。苏星公司在2011年和2012年共支付沃德公司业务员王广华货款19万元,2013年又以一辆江淮牌汽车顶沃德公司货款16万元。这三次王广华都打有收条。

4、证人陈某某证言:2010年10月19日,我代表苏星公司与沃德公司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苏星公司购进沃德公司合同金额253488元的钢制406型散热器,因工程业务需要量大,实际沃德公司供给苏星公司货物金额为352400元。2010年年底和2011年春节后,王广华多次向苏星公司催要货款,苏星公司将货款陆续给了王广华本人。2013年5月26日,苏星公司又以一辆江淮牌商务车顶沃德公司货款16万元。王广华总共打了有三张收条,现苏星公司总共给沃德公司35万元,已基本付清沃德公司货款。

5、证人张某某证言:我跟王广华没有什么经济往来。2013年7月份时,别的公司给王广华顶账顶了一辆江淮牌大面包车,对方公司要求过户,王广华借用我的身份证将该车下在了我的名下。

6、证人李某证言:2010年10月19日,王广华代表沃德公司与苏星公司签订了一份散热器销售合同,合同履行完毕后,从2011年开始我代表沃德公司多次向王广华催要货款,王广华总说苏星公司未付款,我让王广华回沃德公司对账他也不来。2013年10月份的时候,我代表沃德公司向苏星公司发了律师函,对方苏星公司马上跟我联系,这时我才知道苏星公司从2011年陆续将货款35万元给了王广华,问王广华他也不承认,我们就报警了。

7、证人路某某证言。证明卡号为622800411061015975的建行卡是用其身份证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办理的,办好之后由王广华使用。

8、沃德公司招聘登记表1份、工资表5份、沃德公司2010年营销工作管理规定1份、沃德公司证明材料1份。证明被告人王广华被沃德公司招聘为业务员,工作区域为内蒙古;被告人王广华工资由公司汇入个人账户,沃德公司与王广华无任何经济纠纷;沃德公司规定货款结算需汇入公司指定账户,若现金支付应就近转存公司财务指定账户。

9、工业品买卖合同1份、沃德公司出库单、沃德公司证明1份。证明沃德公司与苏星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由沃德公司向苏星公司实际供货金额为352400元。

10、收据1份。证明苏星公司向王广华支付沃德公司货款货款19万元,交付王广华江淮商务车一辆,抵付沃德公司货款16万元。上述情况被告人王广华均向苏星公司出具收据。

11、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江淮商务车已被追还被害单位。

12、鹤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证明涉案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价值为106637元。

13、工商登记资料1份。证明鹤壁市沃德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3日变更登记为河南沃德新世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