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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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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杰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淇滨刑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杰,男,1987年1月1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6日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淇滨刑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杰,男,1987年1月1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6日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公诉刑诉(2014)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杰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书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罗杰伙同他人在鹤壁市淇滨区品味风情酒店门口,将段某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偷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0000元。

2、2014年4月7日,被告人罗杰在南阳市火车站附近将施某某的一辆红色北京现代瑞纳轿车偷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3120元。

3、2014年4月13日,被告人罗杰在南阳市火车站附近将谷某甲的一辆白色北京现代瑞纳轿车偷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0338元。

4、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罗杰在南阳市镇平县电力广场西十字路口将裴某某的一辆白色北京现代瑞纳轿车偷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2292元。

案发后,被害人段某、谷某甲、裴某某被盗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罗杰供述,被害人段某、谷某乙、施某某、赵某某陈述,指认现场照片,辩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罗杰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罗杰伙同他人在鹤壁市淇滨区品味风情酒店门口,将段某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9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罗杰供述:2014年年初,我通过一个盗车的QQ群认识了网名为“小声说话”的人,聊天过程中,感觉盗车这事比较靠谱。便决定到安阳和这个名叫“小声说话”的人商量盗车的事。2014年年初我到安阳后,他说让我到安阳紫薇一号小区门口,他在那儿等我。见面之后,我和“小声说话”及另一名男子三人开瑞纳轿车到鹤壁寻找合适的车辆偷车。在鹤壁一个地方,安阳的两人找到一辆本田雅阁轿车,其中一人下车看看型号、排量等,确定盗窃后,安阳的二人让我下车到路边望风,安阳的二人拿着解码器、强开工具把这辆本田车强行打开,把车打着火后,我和另一名男子开着我们的瑞纳车回安阳了。这辆车在安阳高速路口卖给QQ上聊天的人了,卖车后名叫“小声说话”的人给我1000元。

2、被害人段某陈述:2014年1月17日17时30分左右,我发现停放在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品味风情酒店门口南侧的一辆豫F98566号黑色广汽本田(雅阁8代)汽车被盗。

3、证人杨某某证言:2014年1月1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我通过一个二手车交易QQ群,我和网名为“小声说话”的人联系后,在京珠高速安阳北口从一名男子手里以24000元买了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当时车后排座上还坐着一个男子。

4、罗杰辩认笔录:罗杰辩认出6号男子、8号男子是和其一起盗窃的人。

5、杨某某辩认笔录:杨某某辩认出5号男子(吕虎)是卖给其汽车坐在后座的男子。3号男子(张希惠)是卖给其汽车的男子。

6、鉴定意见:HG7203AB广本雅阁轿车价值9万元。

二、2014年4月7日,被告人罗杰在南阳市火车站附近将施某某的一辆红色北京现代瑞纳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6312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罗杰供述:2014年4月初,我在南阳市火车站附近用强开工具盗窃了一辆红色现代瑞纳轿车。这辆车后来通过网上联系在南阳市郊以1万元卖给别人了。

2、被害人施某某陈述:2014年4月7日7时10分左右,发现我停放在南阳市中州路曙光大厦民生银行门前的一辆豫R77E39号红色北京现代轿车被盗。

3、鉴定结论:BH7141MY现代瑞纳汽车价值63120元。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被盗红色北京现代瑞纳轿车厂牌型号BH7141MY,购货人施某某。

三、2014年4月13日,被告人罗杰在南阳市火车站附近将谷某甲的一辆白色北京现代瑞纳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7033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罗杰供述:2014年4月10日左右,我在南阳市火车站附近盗窃了一辆白色现代瑞纳汽车。

2、被害人谷某乙陈述:2014年4月13日7时许,我发现停放在南阳市新华路国际饭店西侧老式扣碗店门口的一辆豫RD1100白色现代瑞纳轿车被盗。这辆车是我姐姐谷某甲的。

3、鉴定结论:BH7141AY北京现代牌汽车价值70338元。

4、指认现场照片。

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被盗白色北京现代瑞纳轿车厂牌型号BH7141AY,购货人谷某甲。

四、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罗杰在南阳市镇平县电力广场西十字路口将裴某某的一辆白色北京现代瑞纳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72292元。

案发后,被害人段某、谷某甲、裴某某被盗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罗杰供述:2014年4月12日左右,我在南阳市镇平县电力广场西的十字路口使用强开工具盗窃了一辆白色现代瑞纳汽车。

2、证人赵某某证言:2014年4月16日早晨,我发现我妻子裴某某停放在河南省镇平县工业路西段中华联合保险公司门口的一辆豫R5351A白色现代瑞纳轿车被盗。

3、鉴定结论:BH7141MY北京现代牌汽车价值72292元。

4、指认现场照片。

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被盗白色北京现代瑞纳轿车厂牌型号BH7141MY,购货人裴某某。

综合证据:

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扣押罗杰持有北京现代瑞纳轿车两辆,扣押杨某某持有广本雅阁汽车一辆,已分别追还谷某甲、裴某某、段某。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杰到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的同种较重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杰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2021年4月18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罗杰违法所得BH7141MY现代瑞纳轿车一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