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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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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二彬故意伤害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80号 罪犯刘二彬,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1日作出(2003)郑刑二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80号

罪犯刘二彬,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1日作出(2003)郑刑二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二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金人民币120000元。被告人刘二彬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8日作出(2004)豫刑一终字第0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刘二彬的定罪量刑部分,附带民事赔偿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2004年6月23日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3次,于2007年4月3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于2009年8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2年5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4月3日起至2022年1月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刘二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刘二彬于2001年10月中旬,因女友曾与朱某发生过争执,授意陈某等人将朱某骗至郑州东大街268号附2号门前空地,用钢筋等物将其殴打致死。被告人刘二彬系主犯。

罪犯刘二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二彬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二彬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二彬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4月3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