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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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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凡祥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82号 罪犯孔凡祥,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2010)新密刑初字第484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82号

罪犯孔凡祥,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2010)新密刑初字第4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孔凡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08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11月23日止。宣判后,2011年4月2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孔凡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孔凡祥于2006年3月至2007年11月,在郑州市东方炉衬材料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捏造郑州市东方炉衬材料有限公司正在改制的事实,提供假证明、假收据,在郑州市东方炉衬材料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山东临清市电业公司私自取出属于郑州市东方炉衬材料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8.207326万元。案发后,退出赃款33.22万元。

罪犯孔凡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孔凡祥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孔凡祥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孔凡祥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咏梅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