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64号 罪犯唐汝春,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南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驻刑二初字第0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汝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08年12月5日起至2023年12月4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7日作出(2010)豫法刑一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0年4月27日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一次,2012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9月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唐汝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唐汝春于2008年11月25日,伙同他人一起乘车到许昌市,从他人处以56000元的价格购买K份4000克;2008年12月5日,该犯在广州安排他人携带毒品到西安,在汝南县南海禅寺东侧客运站门前,被当场抓获,查获毒品两包,分别重53.17克、250.97克。 罪犯唐汝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唐汝春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唐汝春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汝春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5日起至2021年3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