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442号 罪犯姚国军,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宜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房刑初字第6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国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25年8月14日止。宣判后,2011年11月2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姚国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姚国军于2006年11月5日凌晨1时许,伙同他人持斧子、铁棍等凶器,窜至北京燕山吉通设备维修有限公司维修班,对值班人员进行恐吓、殴打后,抢走白钢蜡盘900个、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劫白钢蜡盘价值131760元,被抢手机价值700元。2006年4月至5月,被告人姚国军伙同他人窜至北京市房山区燕华建筑安装公司、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北庄村、北京首创轮胎厂等地盗窃电缆线,参与盗窃3次,数额巨大。被告人姚国军于2011年8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罪犯姚国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姚国军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姚国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姚国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24年8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