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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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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峰抢劫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5号 罪犯张峰,又名张建峰,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日作出(2007)郑刑一初字第50号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5号

罪犯张峰,又名张建峰,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日作出(2007)郑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峰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与其他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7382.6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8日作出(2007)豫法刑二终字第03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9年3月31日交付执行。2011年11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20日起至2031年11月1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张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峰于2006年5月至8月,伙同他人采用自配钥匙开门或踹门持刀入室,翻墙、翻窗入院等方法,先后窜至新密市、平顶山市卫东区、新郑市、襄城县、邓州市、登封市、荥阳市、巩义市、漯河市等地,采取捆绑、堵嘴、棍打、持刀砍、捅等暴力手段,劫取现金、手机、电脑等。张峰参与抢劫作案9次,抢得财物价值9万余元。该系主犯、累犯。

罪犯张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6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峰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20日起至2030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