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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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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文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65号 罪犯李文文,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济源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1)济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65号

罪犯李文文,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济源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1)济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文文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0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止。宣判后,2012年4月2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李文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文文于2010年11月29日,伙同他人经预谋后,窜至济源市思礼镇山河冶炼厂内,盗走阳极泥105公斤,经鉴定,该105公斤阳极泥价值5645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罪犯李文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文文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文文自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文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5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咏梅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