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36号 罪犯李志彬,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0日作出(2008)武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9073.84元。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武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与原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5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宣判后,2008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历经减刑2次,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1年1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2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12日起至2016年4月1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李志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志彬于2008年1月31日夜、2月17日23时许,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砍刀、钢管窜至武陟县高速路圪当店乡、乔庙乡等地天桥处,以投掷石块砸路过车辆玻璃、趁受害人下车查看时实施殴打的方式,抢得现金、手机等价值3300元,致一人轻伤。2007年9月18日夜,伙同他人骑摩托车窜至武陟中学将受害人高某的皮包夺走,内有现金1300余元。2007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伙同他人驾车窜至武陟县沁河大堤,威胁受害人抢走现金100元、手机一部(价值890元)。 罪犯李志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志彬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周某某及服刑人员陈某某、贠某的出庭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志彬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志彬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