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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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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卫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605号 罪犯李小卫,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辉县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日作出(2008)辉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605号

罪犯李小卫,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辉县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日作出(2008)辉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小卫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7年6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宣判后,2008年4月15日交付执行。历经2次减刑,共减去有期徒二年二个月,2010年9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2月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李小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小卫于2007年5月16日晚,伙同他人在辉县市高庄乡高庄村,抢走被害人焦某某奥拓车一辆、手机一部、手表一块,总价值33700余元。2007年6月3日夜,伙同他人预谋后在百泉镇楼根村,以受害人宋某打扰通话为由,对宋某进行殴打,后又对前来说事的宋某父亲宋某某殴打、恐吓,逼迫宋某某写一张6500元的欠条。该系主犯。

罪犯李小卫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获连续表扬4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小卫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小卫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小卫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5日起至2015年3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