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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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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伟绑架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08号 罪犯李建伟,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日作出(2010)洛开刑初字第56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08号

罪犯李建伟,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日作出(2010)洛开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建伟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6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宣判后,2010年6月1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李建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建伟于2009年12月份,伙同他人预谋绑架他人勒索钱财,李建伟提出其同村的申某某家经济状况不错,遂决定绑架申某某之子。2010年1月5日,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驾驶白色面包车在洛阳市天津路八一桥附近给申某某之子打电话,将其从家中骗至车上,后将受害人挟持至涧西区发电设备厂对面的一所住房,向被害人家属勒索100万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受害人被解救。

罪犯李建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7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建伟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建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建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月6日起至2015年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