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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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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拥军故意伤害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号 罪犯李拥军,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修武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0日作出(2005)焦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号

罪犯拥军,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修武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0日作出(2005)焦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拥军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2227.2元。被告人李拥军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4日作出(2005)豫法刑一终字第0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5年6月14日交付执行。2008年8月1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8月11日止;2011年9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6月1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李拥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拥军于2004年6月5日,与受害人王某某及崔某某等在修武县五里源乡南庄村饭店吃饭,酒后到王某军家,受害人王某某发现手机丢失,便持砖块让李拥军等三人到王家坟后,用砖块砸王某军、崔某某等,后又到村中拿一把刀插到地上继续用砖块击打王某军、崔某某,李拥军趁机将刀拿走。王某某发现后,向李拥军索要并用砖块向李拥军砸去,李拥军随即持刀朝王某某胸腹部猛刺一刀,致王某某抢救无效死亡。该系累犯。

罪犯李拥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5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拥军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拥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拥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6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