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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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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东贩卖毒品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95号 罪犯李晓东,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9日作出(2008)金刑初字第474号刑事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95号

罪犯晓东,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9日作出(2008)金刑初字第4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晓东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07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日作出(2008)郑刑一终字第2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8年7月18日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二次,于2010年9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李晓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在焦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法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晓东于2007年12月1日中午,伙同他人在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与国基路交叉口以15000元的价格向唐强出售500粒麻古,重43.64克,价值15000元。

罪犯李晓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3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晓东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服刑人员宋纪强、侯建青,管教干警张树军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晓东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晓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咏梅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