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刑三终字第00004号 原公诉机关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长军,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任焦作市农林科学研究院综合办公室副主任。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志立,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长军挪用公款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站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丁长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站区人民法院(2014)站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中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艳敏 代理审判员 宋德勇 代理审判员 孟永刚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毛伟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