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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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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铁锁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499号 罪犯刘铁锁,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渑池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0日作出(2005)渑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499号

罪犯刘铁锁,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渑池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0日作出(2005)渑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铁锁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05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宣判后,2005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历经减刑2次,2009年11月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刘铁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刘铁锁于2003年至2005年,多次伙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驾车窜至渑池县西阳乡、笃忠乡、城关镇等地,盗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铜芯、铜板、电焊机及尚未使用的通信电缆等。该犯参与盗窃作案11起,总价值16万余元。

罪犯刘铁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铁锁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王某某及服刑人员叶某某、张某某的出庭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铁锁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铁锁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3月13日至2015年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