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庞聪聪、余小军等人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刑一终字第00082号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文新,系孟祥喜之妻。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会来,系孟祥喜、贾文新长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会有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刑一终字第00082号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文新,系孟祥喜之妻。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会来,系孟祥喜、贾文新长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会有,又名孟二会,系孟祥喜、贾文新次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小红,系孟会有之妻。

上列附民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牛春青,女,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沁园办事处沙岗村。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余小军,又名余军,。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庞有军。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庞西方。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庞峰。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崔得军,又名崔红军。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盼盼。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佳佳,又名陈加加,。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庞红平。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庞聪聪,又名庞冲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祥喜、贾文新、徐小红、孟会来、孟会有诉被告人余小军、庞有军、庞西方、庞红平、庞峰、崔得军、张盼盼、陈佳佳、庞聪聪附带民事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5日、2008年12月25日、2009年4月18日、2013年3月14日分别作出(2008)沁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8)沁刑初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9)沁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0)沁刑初字第202-1刑事附带民事中止审理裁定书,附带民事诉讼五原告人对上述三判决不服,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焦刑一终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09)焦刑一终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及(2009)焦刑一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维持(2008)沁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部分,对民事部分改判,维持了(2009)沁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2008)沁刑初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沁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五原告人诉被告人余小军、庞有军、庞西方、庞红平、庞峰、崔得军、张盼盼、陈佳、庞聪聪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于2013年3月14日下发了中止审理裁定,附带民事五原告人对上述判决及裁定不服,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下达了(2012)焦刑再一字第1号、(2012)焦刑再一字第3号、(2012)焦刑再一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对(2008)沁刑初字第44号、(2009)沁刑初字第45号、(2008)沁刑初字第152号的民事判决分别撤销了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沁阳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部分,对民事部分发回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分别对上述案件中止审理,期间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祥喜死亡,其诉讼权利由孟会有、孟会来享有。2013年5月29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2013)焦立刑决字第27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温县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对该四案进行审理。温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温刑重字第00002号、(2014)温刑重字第00003号、(2014)温刑重字第00004号、温刑初字第000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文新、孟会来、孟会有、徐小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刑重字第00002号、(2014)温刑重字第00003号、(2014)温刑重字第00004号、温刑初字第000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元成

审 判 员  张爱国

代理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邵宝琳

责任编辑:国平